诉讼实务: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有效证据?
当事人涉诉时,提供证据是头等头疼的大事,往往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然而,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如此发达的当下,很多交易的洽谈及推进都是通过微信完成的,那么此时微信聊天记录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主要证据,那么微信记录如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以及如何提供才会被法官采信呢?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19修正)》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修正)》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由此,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定证据!
法官在审查判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需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结合系统软硬件环境,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以及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可靠等因素。电子数据易遭灭失、易被篡改,不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会使得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遭受对方质疑。
实务中当事人通过当庭展示原始载体(手机、笔记本等终端设备)及相关聊天记录,供对方及法院核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另外,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推定其具有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1. 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
即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经办人或关联方。因微信名不要求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身份,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4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聊天记录身份及姓名称呼等的辨认;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
华融天泽公司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北京高院:1.依法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调取手机号138XXXXXXXX的持有人身份信息。2.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号×××及微信号×××的持有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复函证明:微信号×××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为138XXXXXXXX;微信号×××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为150XXXXXXXX。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复函证明:上述两个微信号绑定的实名认证信息的姓名分别为尹某、赵某,对应的注册居民身份证号亦分别与尹某、赵某的居民身份证号一致。从而确定微信使用人身份。
2. 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判断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时,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该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件中能够证明怎样的事实;
第二,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的裁决有无影响;
第三,法律对这种证据的关联性有什么具体要求。
对于关联性的认定标准,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依靠法官的生活常识、审判经验、逻辑推理等进行判定,若该电子证据的出现明显比没有该证据存在更能证明案件事实,则可判断该电子证据与该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予以采纳。
主要指微信聊天记录的收集程序、取得方法等环节是否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具备合法性,不得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微信记录,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中间的微信记录具有合法性要件。
三、如何正确保存及提交微信证据?
Ø 起诉时一并提交对方微信的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有微信号或者手机号可当庭搜索添加。
Ø 由于微信的头像、名称和昵称均可修改,甚至微信号本身都可以有一次修改的机会,所以仅凭头像、名称、昵称、微信号都不足以证明微信账号和被告之间的对应关系,当对方否认时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以职权调查等方式查询该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如 a. 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或(如有转账记录);b. 向微信平台申请《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c. 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d. 向运营商如中国移动调取相应的机主信息。
Ø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Ø 对提交的聊天记录有具体的日期及昵称指向的人物等。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和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再截图提交,视频要下载下来用光盘等存储设备另行刻录保存。
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并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也无法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微信记录删除后,将无法复原,尤其是视频、语音、文件、图片等记录,很容易误删或过期无法下载,当事人只能自己为“不小心”的行为买单!
Ø 谨慎使用微信清理功能。更换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时,注意备份重要的微信记录。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图片等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Ø 建议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由于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建议在能够保证证据客观性的情况下自行对重要的证据进行保全,或者通过公证机关或第三方存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对于微信聊天中传输的文件或发送的网页链接,不及时保存将会失效,应注意及时保全相关证据。
Ø 不要随意删除转账记录。对于微信支付、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涉及到欠款的微信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应当明确对方身份、备注转账或支付用途,必要时可以在微信的支付功能菜单栏中生成用作证明材料的账单。
作者介绍
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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